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概括+例举”的形式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予以明确,填补了我国法律规范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规制空白,推动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治体系的完善。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构建是对《民法典》人权法治思想的贯彻,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科学性,展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及指引价值,同时也贯彻了《民法典》所蕴含的人格尊严价值。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分别遵循不同保护思路,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现多为原则性条款,于司法实践指导意义有限,仍需逐步完善。对此,可考虑在结合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优化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制策略:1.构建基于场景的“知情同意”规则;2.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定事由;3.完善敏感个人信息权益损害形式和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