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存在应否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排他权的争议。本文从"忽略了商标权人对在先使用人原使用范围的‘侵略’"、"赋予在先使用人排他权必然撼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以及"应先适用商标法解决商标在先使用问题"三个角度,论证在现有社会和制度环境下主张赋予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排他权并不适用。但是,特定情形下可以赋予在先使用人一定限度的"排他力",满足特定情形的要件应包括:商标在先使用成立;存在未经许可的第三人在商标在先使用人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拒不履行其排他权利;第三人的侵权使用行为危害到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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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