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与商品住房消费者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因为《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得到消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侧重商品房消费者利益保护之依据不无商榷余地,但是在现实社会的约束下,商品房消费者的确需要特别关照,司法解释确立的裁判规则仍有适用的余地。为平衡抵押权人和商品房消费者之利益,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应按照"九民会纪要"要求审慎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