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适用常识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侧重于"感觉"的常识与侧重于"道理"的常识分别在案件事实推理与规范选择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常识的司法适用同样也会受到可得性启发式偏差、代表性启发式偏差、后见之明启发式偏差、自我中心启发式偏差、现状启发式偏差以及情感启发式偏差的无意识影响而出错。常识偏差的控制需要从程序上规制常识的提出、鉴别、证立与最终救济。同时,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刺激反思型认知系统进而对常识予以检验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