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难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典型表现便是罚金刑难以得到顺利的执行。域外的罚金与我国的罚金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可直接套用域外罚金易科制度。我国的罚金立法模式分为选科制、并科制和混合制,在这几种立法模式中,选科制与域外罚金立法模式相同,因此可直接转换自由刑。在并科制和混合制两种模式下,仅仅当判处的罚金实际上充当主刑作用的时候,才可以将其易科为自由刑。其他的罚金刑不可以转换自由刑,但是可以转换为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