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调整一般精神利益的方式是将需要保护的利益进行权利化的立法确认。按照这一原理,精神利益不仅可以存在于绝对权利当中,也同样可以由相对权利来体现。但是,由于具体实践导致了原本具有包容性和预见性的债权保障制度的逐渐僵化和脱节,使得目前大量由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权利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基于民法基本原理生成完善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终方案。而在此之前,系统化地梳理"精神利益"与"合同之债"在理论上结合的可行性、深入挖掘现实生活对制度构建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在立法层面全面实现由违约责任体系救济精神权利的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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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