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与"情理"的协调与和顺,追求法的运行要达到"合理合情合法"的圆满状态。中国近代以来,"法律至上"的原则深入人心,"情理"对"法"的调节被认为是破坏法的权威,人们听到"情理",会立刻想到"人情官司",对"情理"更多采取的是排斥的态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认识到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情理"。通过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视域下"情理"与"法"关系的梳理,提出"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的和谐共存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