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网约车监管规范,在事前准入环节对参与运营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设置不合理的高标准,极大地抑制了网约车的发展。从法学理论角度而言,因网约车市场之不完善而选择限制其发展的规制路径,究其因由促使法学界思考应如何完善网约车市场的问题。基于此,应在尊重共享经济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通过政府与相关网络平台合作,最终实现对网约车的全方位善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