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智化社会中的重要投入品,而数据的采集、加工、转移、利用又涉及大量的权、责、利问题,因而数据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中都已成为一个重大议题。但是至今为止,对数据本质,尤其是对数据权利的认识,仍然存在大量分歧,从而对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缺乏认知。从数据治理的底层逻辑看,数据不能仅仅当成一种生产要素来处理,数据权利超越了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应引入数据采集的初始契约规则和数据使用的最终用途规制,并应该建立数据利他主义机制。就数据治理的基础构架而言,数据治理不但应当建立畅通的维权与利他通道、设立专门的政府规制机构,还应当鼓励自治平台和生态体系的发展,并需要把国内数据治理融入全球数据治理之中。

  • 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