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对现代平等观念的形成做出了三个重要贡献。第一,将平等的主体扩展为一个国家中的一切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第二,将平等的对象扩展到与人的自我保存相关的一切事物。第三,对平等的依据提出了两个新的论证,即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不是由自然能力的不同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的;人的自然权利平等基于人的自然欲望相同,而不是基于人的"天性"相同或"理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