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税总函[2021]42号2021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