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立案监督是一种回应型的后发式监督模式,监督效果滞后,时效性差。探寻立案监督模式的有效转型确有必要。在立案决定前,检察机关应对报案、受案以及立案信息及时获取,将监督关口前移,由事后的结果式监督转向事前的过程性监督。同时,立案监督后,监督的战线还应向后续的诉讼阶段有所延伸。对于立案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建立适时跟踪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此类问题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将立案监督从单纯的数量一元观转向质与量并进的二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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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