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问题曾是澳门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目前,澳门已设立市政署作为解决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性质与特点,更好地推动市政署的运作,有必要厘清市政机构的历史发展与理论难点。首先,澳门长期没有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并没有违反澳门基本法,也不会影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其次,澳门原市政机构是建立在葡萄牙宪制基础上,以地方自治为原则的一级地方政权,而"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是"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产物,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授权理论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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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