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2001年《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同时,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日本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法的公约》具体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必须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