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0] 39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