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概括性职权,系指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行使职权,以及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监督特别行政区其他机关行使职权。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行政长官是最高地方长官,由其执行基本法是高度自治权的体现,同时相较于特别行政区其他机关具有高效、主动、稳定的特征。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关键是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总负责,而执行基本法则是行政长官总负责的制度设计,其与中央监督权形成了权力差序格局。根据监督的不同方式,行政长官执行基本法可被分为领导式执行、主导式执行与引导式执行三种具体模式,并发挥树立基本法权威、致力于国家统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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