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同时对多方的利益进行了考量,尤其是对社会经济予以了必要考量,故而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意义毋庸置疑,正是因为其意义重大才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美国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早在1938年便初步形成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保护,而我国在2007年才正式出台《破产法》,部分内容对实际情况的考虑有所欠缺,尤其需在破产重整的时效性上加以完善。本文通过通用公司及力帆汽车重整案的对比,来以小见大,对比中外破产重整中的时效性,并对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 单位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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