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因其保护法益不清、“情节严重”规定不明及罪数关系存有争议等原因导致出现司法泛化风险,应在实质判断的立场下对该罪的保护法益、情节严重情形及罪数关系进行司法适用限缩。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在法益侵害的考量上应更偏重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要在体现公然性和相当程度的实质危害性的前提下进行类型化判断。此外,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并非一定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其轻罪化设置决定了某些严重后果出现的情形,应排除该罪的适用,从而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