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预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证实了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的不可行性。个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是协调个案平衡与法律统一性矛盾的有效方案。但在现阶段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不宜更改。纵观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之争,该问题实则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般性规定是否修改的探讨。维持该一般性规定正当性基础在何处?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处于社会化阶段,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急于通过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无疑是社会推卸责任的表现。从法理角度来论证,根据刑法谦抑性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阶段均不主张在一般意义上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一般性规定。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