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则的每一次适用,都是规则适用者将一定价值、预判、立场、偏好和局限等主体性因素,对象化到一定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司法大样本研究可以从刑事司法实践的集体经验中分离出集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集体理性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比较模糊的情形下,法律适用者群体审慎保守的普遍选择,是法的安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价值的积极彰显。集体非理性是立法日趋完备的条件下,法秩序总体中某些局部的法律适用者更容易在一定法律适用过程和结果中显露出来的地方性、部门性、结构性集体武断。发现司法集体非理性,有助于宏观法律工作的导向指引,对诸如刑行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与犯罪控制的关系、主刑与附加刑的关系等结构性失调问题保持警醒,以提升法治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社会治理的资产质量。应当充分利用、挖掘司法大样本这座富矿,发挥其在法学研究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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