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进入普及化新时期后,日益突出的授权性、法定性特征使其在外延、属性和适用等方面与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出现了一定的断裂,面临着国家意志过度注入、文本内容形式化、规范结构不完整、适用场域空心化等新问题。法学理论和制度建设需要与时进俱进地更替,特别是协调好授权性与合意性之间的关系,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村规民约立法,将间接的仲裁介入作为国家调控村规民约的主要方式,完善村规民约的规范结构,创新村规民约工作机制,在与自治、德治的融合寻找法治化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