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目录制度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载体,主要源自政府推动和政治决断两个因素,其预期功效在于实现政府数据开放的具体化、衡平化和动态化。研究政府数据开放目录制度,具有现实与理论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范的分析,虽然政府数据开放目录制度的预期功效已经实现,但依然存在目录制度制定的权利错位、权限分散和程序欠缺的问题。[研究结果]针对目录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需从整体上做全方位的规范设计和应对。首先,应当将公民公共数据权作为目录制度的权利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目录制度;其次,合理配置政府数据开放目录制度制定权限,由国务院统一出台《政府数据开放目录管理办法》,对目录制度制定权限予以控制;最后,规范目录制度制定程序,强化公众参与目录制定的程序性机制设计,并将目录制度制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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