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房出租不应获得收益

作者:林惠; 罗海锋; 陈立烽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35): 53-5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5.019

摘要

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且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法院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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