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当设置起诉期限,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两种观点。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应当遵循起诉期限制度的功能价值与“两益”的考量,设置起诉期限规则。但是,考虑到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以解释论的原理适用传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会带来理论及司法适用的困境,建议从诉前程序入手重新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算点、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等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