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通过契约来论证国家合法性。康德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基于对权利和自由的考察,运用实践理性和纯粹理性,开启了以契约方式论证国家合法性的哲学理路。康德第一次将社会契约论明确地描述为一种"理性的理念",从而阐释了一个合法的国家必须为尽可能保护和促进自由提供条件,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康德对于国家合法性的论证不仅在论证方式上远远超越了之前的契约论者,而且为罗尔斯的新契约论提供了思想资源。
-
单位喀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