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制中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其实际上蕴含着一个授权公开与限制公开的双向规范结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的目的应当以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权为主、风险提示或者守法教育为辅,但不应当包括声誉制裁。借助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同时,应当区分“回应型公开”和“引导型公开”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公开”中的“依法”实质上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范和限制;“公开”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排除社会公众在行政处罚主体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申请公开。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