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签署和生效,将使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在两地得以相互认可和执行。文章以其中涉及的管养令为研究对象,探讨不同类型管养令的法律效力,思考其可予以认可的既判力,从而明确内地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的管养令应包括临时管养令、中期管养令和最终管养令。从判令内容、社会配合和执行现状等角度比较香港管养令和内地相应的抚养权纠纷判决,结合当前跨境子女拐带藏匿现象,分析内地执行管养令的潜在难题,提出对策,以期推动实现管养令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