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丰富了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简短、高效、快捷的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通过域外的独创性标准和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独创性标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网络短视频采用较低标准的独创性要求更为适宜,只要符合“独立完成”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就可认定为作品,就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些不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短视频可以考虑通过表演权等邻接权进行保护,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面临的侵权困境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为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有序发展,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尽量平衡著作权保护和基于自由表达的二次创作。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