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互动影响着“绿色原则”所代表的“生态环保理念”在民法中的落实,即行违背、即行失效的处理方式略显“粗放”。通过对“绿色原则”在民法中双重性格的定位,明确其应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主线对合同效力评价采取“亦刚、亦柔”的互动进路,才能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实现“绿色原则”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轻重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