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确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直接阻却执行?在权利冲突解决中,应该遵守利益平衡原则、生存利益优先原则,从物权实现的接近性、权利成立的时间顺序、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情形四个方面构建冲突解决规则,排除公示效力在冲突解决中的绝对效力。对于未经登记的但是满足已签订居住权合同、在房屋查封前设立、居住权人已经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并具有满足生活之必要性、居住权人对未登记无过错这四个条件的,应赋予其阻却执行之效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