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衡平法管辖权的形成过程呈主客体双线结构,就管辖权行使主体而言,经历了国王、大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变化;就管辖权适用客体而言,经历了适用对象不断明确化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衡平法还与普通法不断相互竞争渗透,最后两者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走向形式上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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