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研究在何种意义上作为第一人称研究的现象学能或者不能处理法律现象。由于法律传统上被定义为一个规范系统或一种规范秩序,目前还不大清楚对体验和某物之被给予性的第一人称进路应如何阐明关于法律现象的有效洞见。各种研究法律现象学的进路之间的差异部分地源于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在本文中,首先,我将呈现现象学如何能够与法律和一般法理论关联起来的五种不同进路;之后,我转向作为一种第一人称研究的现象学,并将这样一种研究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即,尽管它处理主体间的和社会的现象,但它如何能或不能处理法律现象;最后,我提出将第一人称研究与政治的视角结合起来,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学的进路之一。为此,我将考察阿伦特的行动理论及其与法律关联的方式。我从一门行动现象学和多元性的视角澄清了法律如何显现出使行动僵化、从行动中产生并使行动得以可能的多重特征。针对法律现象如何能够从这一视角出发得到处理的问题,我提出了一种经过方法论反思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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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