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建都北京,在这里实行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救灾组织系统也与各地不同。清代北京地区政府救灾组织系统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旗、汉分城办理。清初实行的旗、汉分城居住政策,导致北京城市居址环境的变迁。内城八旗救灾事务由八旗都统负责,外五城救灾事务由五城察院负责。这一特点既与清代逐渐演变形成的特殊官制有关,又与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加强有关。二是多级政府救灾主体。北京地区救灾组织是包括直隶省、顺天府、五城察院、八旗都统衙门等在内的复杂系统。各部门之间既有专责,又注意相互协调。同时,这些组织并非专职救灾部门,救灾只是它们的重要职能之一。三是综合运用监察机制、奖惩机制和道德约束机制,对提高各救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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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