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解释进路,借鉴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既从内容上区分盗窃罪与毁坏财物罪,又从需罚性角度划定盗窃罪的处罚范围。这一解释进路,虽促进盗窃罪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在理论构造、概念体系和判断逻辑方面还存在问题。当下盗窃罪的解释进路,第一,应当在维持排除和利用、处分意思的基础上,引入“法的责任论”,以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前提,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盗窃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第二,应当构建“过错的排除和利用、处分意思”概念体系,确保刑罚权的发动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激情反应,而是对犯罪行为的理性应对。第三,应当遵从“由主观到客观的判断逻辑”,通过转移占有的实质化判断标准,利用排除意思,将行为人主观预设的、使用妨害程度较低的盗窃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外。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