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民合作社办企业(即"农户+合作社+企业")与比较普遍的"企业+合作社+农户",从本质上讲都是产业化组织和经营问题。只是这两种组织化模式的驱动者不同,前者通常由合作社驱动、引领和主导,后者主要由龙头企业驱动、引领和主导。相应的,前者的组织化收益更多地由农民成员获得,后者更多地由龙头企业获得。正因如此,尽管"企业+合作社+农户"比较普遍,"农户+合作社+企业"数量还不太多,农民合作社办企业依然是我们更提倡、鼓励和支持的农民组织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