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钱款交付时成立。这一规定使得自然人借款合同成为一种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传统中,作为要物合同的借款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口约式的。当前,我国自然人借款合同并不具有这样的属性,所以民法典将其规定为要物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为了使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就需要对民法典第679条进行限制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