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在使用过程中,经营者的不负责任引种、销售种子给使用者造成巨大损失;使用者维权困难,而经营者补偿赔偿甚微。据统计种子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86.49%,种子经营者补偿赔偿只占可得利益的14.51%,可见种子使用者维权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