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经营罪脱胎于投机倒把罪,是典型的"口袋罪"之一。司法中不但没有采取限制解释的立场限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反而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将各种经营失范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导致非法经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这种做法不但超出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旨意,悖离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保护本质,还造成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模糊,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对此,应当以文义解释为前提,以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为核心,限制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以但书条款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实质判断,推动非法经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出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