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允许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向自身领土内或管辖之下的受益者提供的补贴发起单边反补贴措施,因而欧盟将中国向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跨境补贴转化为东道国国内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违反此协定。不过,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欧盟的《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条例建议稿》为代表的新补贴规则,出于竞争和投资政策目的考虑,不仅明确将跨境补贴纳入规制范围,而且重点规制跨境补贴在补贴受益者所在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纪律执行上呈现出兼采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管的倾向。对于跨境补贴措施或新规则,中国应以国内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和国际可持续投资便利化规则建构为主,做好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应对准备。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