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应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进行体系化构建。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对保障数智化时代的个人尊严与自由具有独立且独特的作用,对正处于形成中的自动化决策场景化规则具有统领作用。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具有先导性,首先发挥的是为国家履行保护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其次才发挥以直接请求权为内容的主观权利功能。这种功能的偏向性使之能高效实现对决策双方失衡地位的终局性矫正。相应的,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实现有赖于以规制模式为主、以请求权模式为辅的并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