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与审判中,目击者证言是重要依据,目击者辨认则是证人证言重要表现形式,对案件的走向发挥着决定性的引导作用。但在以往研究中发现,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目击者的辨认结果存在着发生错误的风险。降低发生错误辨认的风险,就需要规范辨认程序,排除主观认知偏差和客观不利因素的影响,使辨认结果更科学合理。在我国,目击者辨认程序是由公安机关把控的,是直接影响到辨认效果的可控性因素,提高其规范化将降低错误辨认的风险,因此合理的辨认程序对提升辨认证词可信度与谎言的可察觉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