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理念尚未确立、立法依据不足、实践尝试有限和制度缺失严重的困境,可尝试用绿色治理观为其制度构建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相应地,引入绿色法律治理能够指引和支撑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在价值理念确立、顶层制度设计和机制手段协调方面的逐步完善。申言之,基于内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当包含基本规则设计、组织队伍建设和支持监督机制等内容;基于外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主要包含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和审判阶段法院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分类处理、激励形式及其适用条件、合规计划制定实施及其监督、评估和验收上互相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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