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APP经营者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突出,APP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依赖个人信息安全和APP行业标准作为认定犯罪的前置性规范。个人信息蕴含着公民个体的具体人格权,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法益属性,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权利,知情同意则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刑法应处理好个人权利自由保护与价值利用的关系,在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之间予以利益平衡。基于个人信息知情同意保护原则,刑法应当参照《网络安全法》及有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业规范,明确APP运营者对用户知情同意保护义务,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要件进行限制解释,认定APP运营者非法获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提供给他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将APP用户知情同意看作刑法上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但其出罪功能应受到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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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