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尤其是民国前期,传统司法以欧日体制为蓝本,开始近代转型。在刑事诉讼法制领域,确立起检察公诉、四级三审、言词辩护等新式制度。此一时期刑诉法制建设,涤荡封建法制残余,用心采纳欧日各国先进诉讼原则,其所定刑事诉讼程序,已大异于封建时代的旧法,彰显出融入世界先进文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