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环发[2020]28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及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