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分则部分的合同编理应对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予以体现。就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适用而言,民法典的颁布仅仅解决了"是否应进入"的问题,从逻辑上讲还应依次解决"影响的方式"和"适用的限度"等问题。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当以解释论的方法展开,并充分考虑绿色原则兼具公益和私益双重价值属性的特征,分别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适用对当事人行为产生影响。同时,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适用还应当以坚持倡导性作用为主、强制性功能为辅的理念,保持该原则必要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