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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