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呈现出由“特殊权力关系”向“特殊劳动关系”转型的特征,但现行事业单位辞职制度未能匹配聘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属性。存在聘用合同法律性质不明、相关制度衔接不畅、“但书”条款过于模糊等缺陷。为实现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权与事业单位公益性之间的合理平衡,现行立法应在坚持辞职保护为基础、意思自治为原则、公共利益为补充的基础上,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完善事业单位辞职具体规则、细化“但书”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