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共治体系的构建中,有效的社会动员是基础与关键。我国自上而下的环保动员,政府往往成为包揽性的主体,各项环保行动始终处于政府主导之下:通过规制手段的运用以及权威资源的分配,建立了比较成功的国家环境管制体系。这种动员模式极大地凸显了我国体制动员的能力与效率,但在社会动员这个层面上,资源组合、平台体系及动员策略等存在着明显问题,环境保护的主体结构不均衡。行政资源的动员优势与社会成员的动员乏力凸显了问题的两面性。简单的运动式、宣教式地发动群众,依托大众媒介和部分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动员,其长期效果有限,也导致公众的环保参与至今明显不足。民间组织参与不足也是我国环保主体格局中力量不平衡的又一表现。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项具有全民性的社会运动,环境共治需要持久和稳定的社会基础,需要在社会层面加大对民众的发动与社会资源的挖掘;同时社会组织作为环保主体的行动能力需要增强,使之与政府在功能上有所差异,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新的历史阶段,强大的社会组织应作为独立动员主体,其协调、动员能力要与政府的执行力同步提升;环保动员的模式与手段也要创新,最终要落实到公众参与上;畅通公众环保参与的制度管道,对推进我国的环境共治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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