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监管部门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主体。基于法律普遍性与个案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被立法机关赋予一定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裁量权治理,能够为“过罚相当”原则提供具体的判断规则和标准。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规范其裁量权的行使,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在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不受减损的前提下,对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施以最小限制,从而在公私法益之间实现基本均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